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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0日]    阅读次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建设优良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注册的各级各类留学生(含短期班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的原则

    1.教育和处分相结合;

    2. 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3、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接受处分时有知情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留校察看;(4)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违纪学生处分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2) 物证;(3)证人证言;(4)当事人的陈述;(5)视听资料;(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8)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以上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均可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处理;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1.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2.曾受过校纪处分,再次违纪者;

  3.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者;

  4.违纪行为的组织者或带头为首者或组织者;

  5.违纪后态度不端正、拒不认错者;

  6.教唆他人作伪证、阻挠事件处理者;

  7.涉外活动违纪者;

    8.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在校内违纪,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违纪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留校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发文之日起计算,一般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已列入当年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其留校察看期可依据本人表现至办理离校手续日终止(但不得少于三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无违纪行为并有进步表现的,由本人申请,审批后可按期解除;对留校察看期间确有突出表现的,可按程序提前结束察看期解除;留校察看期间坚持错误或再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意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条  本规定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上”者均含本级在内。受纪律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原则上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第十一条  对不配合学校调查处理的,学校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违反中国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治安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组织、成立或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活动;组织、参与非法传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未经允许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或者散布非法言论,制造混乱者;制作、出版、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物品,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盗窃属于中国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在中国境内,从事非法打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园内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校园绿化,经教育不改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故意撕毁学校重要文件、通告、布告或专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酗酒滋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者、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拒绝、妨碍、影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或严重违反门禁管理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携带、藏匿、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便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私藏、携带中国公安部门管制的道具,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无中国驾照驾驶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者,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有性骚扰等流氓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2.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无故夜不归宿达5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0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宿舍豢养宠物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打闹、弹奏乐器、播放音乐、举办聚会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休息者,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以上行为严重影响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或者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由于过失,给国家、学校、他人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者,除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课堂、实验等教学活动中,不遵守课堂纪律,影响教学秩序,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制造或故意散布谣言,煽动罢课、罢考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以上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旷课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一学期中,累计旷课累计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20-3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30学时(含3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正常上课按实际授课算;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或集体、实践活动每天按6个学时计算)。

2.连续旷课1周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依照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在撰写论文中作弊或者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在撰写学位论文、毕业论文(设计)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请他人代替或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毕业论文(设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组织作弊者;利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盗窃试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考试中已构成作弊,不服从处理,纠缠、谩骂、威胁、恐吓监考或管理人员者;考试结束后,诱逼、利诱、威胁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干扰评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考试夹带者;传递、交换试卷及其答案者;经确认桌面、墙壁、身体等地方有本人所写该门课程教学内容者;借机翻阅书籍、笔记本或他人试卷者;私自将试卷带离考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考试结束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考试结束时,不听从监考老师的劝阻,故意拖延交卷时间者;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恶意盗用他人IP地址或者账号,使用非法手段查看他人电子邮件者;入侵系统,攻击或破坏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网站或信息系统者;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系统者;恶意利用黑客软件或其他工具软件,对网络正常运行或对他人正常使用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影响或损害者;私自提供网络服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利用网络从事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信息者;进行人身攻击,侮辱他人人格或损害他人声誉者;盗用他人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造成后果者;登陆非法网站,造成危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结伙斗殴或纠集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 因打架斗殴致他人人身受到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等)。

第十九条  非法侵占或者有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经济损失和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 盗窃、骗取、冒领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分;屡次作案或者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盗用他人或单位(含的)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帮助作案者窝赃、作伪证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有意损坏他人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有意损坏校园建筑物(包括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及通讯、网络线路和相关设施等公共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社会道德规范或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 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成绩单者,伪造他人签字或印章者,盗用公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者,除追回相应款项之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造谣、诽谤、诬陷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有性骚扰等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其他违反道德规范或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危害校园安全者,给予以下处分:

  1.违章用电、用火及其他危险物品,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违章用电、用火及其它危险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或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学生,根据相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同时受下列处理:

    1.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资格和申请各类奖学金资格;毕业时不得申请和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比。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及察看期间奖学金评定资格。

    3.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适当提前恢复申请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章   违纪处分程序、申诉处理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处分程序

  1.违纪学生处分程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调查取证,与学生谈话,并提出处理意见,附学生违纪事实材料、旁证材料、申辩材料报院留学生管理领导小组;留学生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做出处理意见;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将处理决定送达学生,与学生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

   违纪涉及几个院(系)的学生时,留学生管理办公室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刑事、治安案件,学院指定专人配合学校保卫部门调查取证,学院依据调查材料或处理结果进行校纪处理。

  考试违纪的处理,学院教学督导组牵头调查取证及相关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2. 批评教育由院长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留学生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省教育厅国际处、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

  3.对于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在特殊情况下,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可以会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申诉及复查

    1.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3.从处分文件或者复查文件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处分执行

  1. 处分文件公布后,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两人以上)和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同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和相应中介,通知学生家长,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2.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上签名。学生拒绝接收违纪处分决定通知的,由送交人在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上注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及时间,并由在场的见证人签字证明,即视为送达。

  3.处分决定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用特快专递邮寄给学生家长,自交寄之日起,经过25日,即视为送达;或者在学院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4.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销或私自销毁。

  5.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负责办理相关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处分撤消

  1. 对于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留校察看)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撤消处分:平时表现突出,在校级或校级以上的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在维护学校稳定和治安秩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有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突出表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考察期为1年,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为2年。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撤消处分:考察期未满;因考试作弊受处分的;在校期间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处分的;未修完学业中途退学的;发现仍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列“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学生违纪行为,参照相近条款处理。

第三十条  特殊时期、特殊情况的学生违纪处分依据学校制定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过去颁布的有关违纪处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院长,成员为副院长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国际教育学院(中亚学院)负责解释。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