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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颁发《汉语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2 08:42:00]    阅读次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汉语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汉语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语水平考试(HSK),汉语水平口语考试(HSKK),商务汉语考试(BCT)和中小学生汉语考试(YCT)。


  第三条 对参加汉语考试的考生,违反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负责对各考点的考试组织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各承办考点负责考试的组织与实施,并依据本办法,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汉考国际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及复核。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听从主监考指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遵守主考指令提前打开试卷,主考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以及跨区做题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与其他考生交谈或者干扰其他考生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等影响考场秩序的;


       (五)未经主考同意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的;


       (六)其它各种不遵守主监考指令,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的行为影响到汉语考试公平、公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请他人替考的;


       (二)伪造、涂改证件或照片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抢夺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传递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六)观看擅自带入考场的材料的(包括电子设备);


       (七)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八)抄写、拍摄、录制试题内容,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故意撕毁试卷、答卷的;


       (九)其他主监考认为属于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考点和汉考国际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或违规:


       (一)未携带规定证件或携带过期证件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遵循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主考和监考口头告知考生其行为违反考试纪律,须立即纠正,再次发现将终止其考试,取消考试成绩。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成绩。对于考生身份的确认,一旦发现有第六条(一)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请他人替考和(二)伪造、涂改证件及照片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同时给予禁考两年的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成绩,禁考一年;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考点对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应如实记录,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场主考、考点总监考签字认定后,报送汉考国际。


  第十四条 考点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通知单,记录被处理人的基本信息、处理事实根据和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考试违规处理告知书应当当场交给被处理人。


  第十五条 考生对身份确认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向汉考国际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汉考国际发布的违纪考生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汉语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红头文件).pdf